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bob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04-23 10:31:15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反映,称在2024年素质拓展设备项目(项目编号:[350101]YDCG[GK]2024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你企业来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4〕110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故意,公司为初次违法且违法轻微并提前主动放弃中标,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2372700元,2024年8月22日组织开标,2024年8月26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核检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的“技术项”中“4、项目主材产品检验测试情况4”规定“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南方松防腐木’木材防腐剂有效成分、载药量、边材渗入率符合《GB/T23229-2009》《GB/T27651-2011》检测标准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得3分;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及“8、项目辅材产品检验测试情况1”规定“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辅材‘φ16mm尼龙绳’符合 GB/T 21328-2007、GB/T 8834-2016规定要求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得3分;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技术项要求做响应时分别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GAY072408G067674GR,产品的名字:南方松防腐木,申请商:福建凯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GAY072408G067675GR,产品的名字:φ16mm尼龙绳,申请商:福建凯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测试单位为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发函核实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榕财采〔2024〕第jd0906号)的复函》显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未发现有涉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GAY072408G067674GR)、《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GAY072408G067675GR)的有关的资料。经查,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测试专用章的编号为83,与上述报告的“检验检测专用章”编号不同。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出具《情况说明》称与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的委托单位福建凯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商业或财务往来,报告中的签字审核人员均非其公司授权签字人员,上述两份检测报告不是其公司出具的,是被伪造的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有福州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关于提请对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2024年素质拓展设备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榕财采〔2024〕第jd0906号)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GAY072408G067674GR,产品的名字:南方松防腐木)以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GAY072408G067675GR,产品的名字:φ16mm尼龙绳),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确认,均系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核检查与评标”的评标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分数,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影响了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经复核,你企业来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违法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亦不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财规〔2023〕30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企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1863.5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372700元×5‰=11863.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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